国是说法|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将再开庭!泄露遗照,这种行为违法吗?******
文/赵斌
近日,江歌母亲江秋莲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说,最近在网络上流传的江歌遗体局部照片,让她这个失独的“白发人”再次备受煎熬。
死者遗体照片是谁发布的?这么做是否违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网上发布遗体照片是侮辱尸体吗?
2016年,留学日本的江歌在自己东京住所的门口,被好友刘鑫(现已改名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江秋莲一直没有从丧女之痛中走出来,她认为刘鑫是有责任的。2019年10月,江秋莲以生命权侵权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并索赔两百余万元。
2022年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对江歌之母江秋莲起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刘鑫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随后刘鑫提出上诉,2022年2月16日,二审一次开庭;2022年11月22日,江母诉刘鑫案二审将第二次开庭。
据江秋莲说,她于11月9日发现亡女江歌遗体手部照片在网络流传,目的是分析伤痕,以求证明她向公众撒谎。已逝去6年的独生女遗体照片在网上肆意传播,作为母亲,她备受刺激和折磨。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照片被谁泄露,但江秋莲认为,这些照片源自案卷中内容,在两国法院庭审过程中都没有向公众公示过。她已就此事向警方报案。
刑事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认为,对于民事案件卷宗内容适用一般性保密规定,不像刑事案一样有严格的保密限制。民事案件的证据一般不是通过侦查机关侦破取得,由律师调查取得或者由当事人提供。但如果涉及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也将会有刑事法律风险。
在网上发布遗体照片是否有对死者不敬、甚至侮辱的嫌疑?
肖怡认为,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构成要件要求犯罪对象只能是尸体、尸骨、骨灰,不能扩大解释为尸体的照片,即使非法公布尸体照片也不构成此罪,如果将犯罪对象扩大解释到照片的程度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如果未经允许公开或披露案卷中涉及的相关内容,造成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受到侵害的,涉嫌构成民事侵权,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主张权利。
网暴究竟如何认定?
江秋莲说,除了这些照片,她还有证据证明刘暖曦一方操纵网络水军,对江歌和她进行污蔑、诽谤和攻击,各种网暴甚至连她的代理律师也不放过。
江秋莲也表示,她向网络平台投诉后,刘暖曦的相关账号已经被封禁或禁言,但还有相关疑似“水军”的账号依然存在,她正在一步步投诉中。
但是,作为一个可以表达观点的公共平台,网络上有人对某些事情观点不一致在所难免,未必一定就是“水军”。
对此江秋莲认为,有的“水军”一个人就有6个账号,难以相信这是普通网友。还有人为规避法律风险在攻击她时并不指名道姓,但评论区里却都知道说的是谁。她已就相关证据做了有效取证,认为可以指向有人组织、操纵“水军”对江歌和她以及代理律师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认为,发布推广虚假信息,操纵、利用“水军”的手段本身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谣言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一方面,平台也有义务识别、治理和打击“水军”。
就网络暴力而言,刘晓春认为,治理网络暴力是现在的一个新问题,因为评论和观点表达是正常的网络行为,评论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正常评论与网络暴力之间的边界目前还难以形成清晰界定标准。目前监管机关和平台都在探索以预防为主要目标的创新手段,并且已经产生较为明显的积极效果。
网络暴力这种行为到底有没有可能触碰犯罪红线?有没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肖怡认为,侮辱罪和诽谤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即在第三者或众人在场的情况下,或者能够使第三人或其他不特定的人听到、看到的方式进行侮辱;诽谤罪的构成则强调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如果故意发布不属实、虚构的信息,更符合诽谤罪。司法解释认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是有组织地去“诽谤”,可以适用“共犯”理论,根据实际参与行为的分工,无论是实行、帮助,还是教唆都可能面临承担相应的刑事风险。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也就是需要被害人去法院起诉。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被害人提供证据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提供协助。
国是直通车就江秋莲等提出的一些疑问,与以刘暖曦名义向国是君发送过民事上诉状等文件的微信账号联系核实,未获任何回应;与刘暖曦代理律师联系,回应称“作为代理律师,什么都不能回应”。
讲究实用的墨子(子曰诗云)******
墨家巨子田鸠去拜会楚王。楚王问他:“墨子是赫赫有名的学者。他的亲身实践还算可以,可为什么他讲的话虽然很多,却不动听呢?”
田鸠先讲了两个故事。一个是说,秦王把女儿嫁给晋国公子,陪嫁的媵妾有70人,衣着都很华丽。到了晋国,晋国人反而喜欢陪嫁的妾,而看不上秦王的女儿。
再一个故事很有名,买椟还珠,说有个楚国人到郑国去卖宝珠。他用名贵的木兰香木做了一个精美的匣子,用香料熏烤,用珠玉点缀,用玫瑰装饰,用翡翠衬托。结果郑国人只买了他的匣子,却退还了宝珠。
田鸠得出结论:当今世人的言谈,说的尽是些华丽动听的辞令。君主往往只欣赏言辞的华美,却忽视了它的实用价值。墨子的学说传授先王治国的办法,阐述圣人的言论并宣告于天下人。假如只想使言辞动听,那恐怕人们就会只追求言辞华美而忽视它的实用价值,因为言辞而损害了实用。所以墨子讲的话虽然很多,但是不动听。
上述对话见于《韩非子》,说明当时学者对于墨家学说“多而不辩”的特点很清楚。这与我们阅读《墨子》时的感觉一致。与诸子文章相比,《墨子》可能无《论语》的简约,无《孟子》的雄辩,无《荀子》的精细,无《庄子》的奇诡,这与墨子、墨家学说重实利的特点有关。
墨家祖师墨子,一般认为是春秋战国之际的鲁国人,工匠出身。儒道墨法,先秦最重要的四家学派,孔子、老子、韩非子在《史记》中都有自己的传记,唯独墨子,司马迁只在《孟子荀卿列传》里附带提了这么短短一句:“墨翟是宋国的大臣,在军事上擅长守卫,在思想上主张俭朴节约。有人说他和孔子是同时代人,也有人说他比孔子晚。”
这说明早在汉初之际,墨家就已衰落到乏人问津的田地了,接下来又沉默了几乎2000年,一直到清末民国时期,才被重新发现。当时一批著名学者整理注解《墨子》,诠释发扬墨学,让墨子重新回到人们视野中来。
于是,今天我们得以看到,墨子以一介平民的身份,保持着席不暇暖的勤奋状态,终日奔走在制止战争、劝说兼爱的路上,具有一种摩顶放踵的牺牲精神。因此,他开创的墨家,被认为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具有救世情怀的学派。其观点集中在《墨子》一书中。
《墨子》成书于战国时期,今存53篇,内容驳杂,按照胡适、梁启超等学者的观点,大概可以分成5组。
第一组《亲士》《修身》《所染》《法仪》《七患》《辞过》《三辩》这7篇,都是后人伪造的。前3篇全无墨家口气,颇有道家儒家言论。后4篇是根据墨家余论而作,可以看做墨学概要,梁启超认为应当先读。
第二组包括《尚贤》《尚同》《兼爱》《非攻》《节用》《节葬》《天志》《明鬼》《非乐》《非命》《非儒》等24篇,多“子墨子曰”的字样,应该是弟子记录、推演墨子学说的文本,也有后人加入的内容。
这些篇章每个主题都分上中下3篇,文义大同小异,为何如此?民国学者陈柱做了一番复盘:“余意墨子随地演说,弟子各有记录,言有时而详略,记有时而繁简,是以各有三篇。当时演说,或不止三次,所记亦不止三篇。然古人以三为成数,……故编辑《墨子》书者,仅存三篇,以备参考,其或以此乎?”很有道理,但细读文本可以发现每个主题的上篇往往比中下篇的逻辑更严密、论说更到位,有学者推测上篇的形成比中下篇要晚,因此更加成熟一些。编辑者把最好的文本置于最前,说明深谙传播之道。
第三组《经》《经说》《大取》《小取》等6篇,既不是墨子的书,也不是墨者记墨子学说之书,而是与惠施、公孙龙等名家学说十分接近。惠施、公孙龙的学说,差不多全保存在这6篇之内。
第四组包括《耕柱》《贵义》《公孟》《鲁问》《公输》5篇,是墨家后人将墨子言行编辑而成,类似《论语》。其中很多材料比第二组还重要。
第五组从《备城门》到《杂守》11篇,所记皆墨家守城之法,在《汉书·艺文志》的分类中属于“兵技巧”,也夹杂着一些阴阳学说。
总之,集中体现墨子思想的,是第二和第四组文章。清代学者孙诒让说,读墨子,从《尚贤》到《非命》就够了。从中可以看出,墨家是儒家最早的反对派和论敌。儒家说爱有差等,墨子就说要兼爱;儒者讲究厚葬,墨子提倡薄葬;孔子推崇音乐,墨子就说非乐;儒学远鬼知命,墨子明鬼非命……可以说,凡是儒家支持的,墨家就反对;凡是儒家反对的,墨家就支持。因此,读完《论语》看《墨子》,就像去完极地去赤道,冰火两重天。
值得一提的是,第三组和第五组文章,在逻辑学、光学、物理学、兵法等诸多方面对中国古代科技有卓越贡献。李约瑟就曾据此称赞“墨家的科学成就超过整个古希腊”。是不是过誉暂且不论,极力肯定的背后说明墨家在这方面确实有两把刷子。(熊 建)